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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田税务局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服务复工复产措施三十五条!

转载 22020/03/31 19:09:00 发布 来源: 作者: 22118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国家税务总局罗田县税务局关于支持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服务复工复产措施三十五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助力疫情防控职能作用,全力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助力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现就落实税费政策,优化办税缴费服务提出如下三十五条意见:

一、支持防控物资保障

1.落实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至疫情结束时,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以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为准。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为准。

2.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二、支持生活物资供应

3.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4. 落实免征农产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政策。在疫情防控期间,免征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支持疫情防治

5. 支持医疗救助

落实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相关的增值税减免政策。对医疗机构直接或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财税〔2019〕20号文件规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以及为就医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社区(村)用于疫情防控的房产和土地按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购买房屋、土地用于疫情防控的按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免征契税。

6.支持一线疫情防控

自2020年1月1日至疫情结束时,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支持鼓励公益捐赠

7.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8.公益捐赠允许所得税前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至疫情结束时,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个人通过我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向疫情防控工作的公益捐赠支出,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五、支持复工复产

9.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调整

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征收起征点以上的个体工商户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定额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据实合理纳税定额或重新核定。

10.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11.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

12. 免征零散(自然人)纳税人增值税

按照国家防疫期间减税降费的统一安排,我县邮政税务双代业务将在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免征零散纳税人增值税。

13. 着力减轻受疫情影响企业负担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企业实际发生的包括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4. 定额减免2020年度应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额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根据疫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测算后,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定额减免2020年度应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额。

15.对经营困难纳税人开展困难性核准减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按照鄂政办发〔2020〕5号文件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16.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法规〔2017〕11号)第十七条规定,疫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17.落实阶段性社会保险费免、减、延、缓政策

自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全县各类参保企业的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仍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疫情防控期间,参保单位可延期在当地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疫情防控期间的申报核定缴费手续。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免征期间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自2020年2月起,对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湖北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8.加快办理2-6月份已征企业社会保险费款退(抵)业务

对2020年2-6月份已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照人社局、财政局、医保局、税务局共同明确的处理原则,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及时为应该退费的参保单位依职权办理退(抵)费业务,切实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

六、优化征收管理方式

19.延长纳税申报期限和延期申报办理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3月6日,3月6日前不能办理的,可在3月31日前继续办理。 

20.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办理

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报省级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21.保障发票供应

疫情防控期间,对需要实地查验的发票事项,全部调整为案头审核电子资料,疫情结束后适时进行实地查验。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原则上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提供发票使用的最大便利。

22.推行容缺办理

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先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所需材料延后提交。

七、便捷纳税服务举措

23.落实网领发票免费邮寄办理

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4月30日,对所有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的发票领用、邮政寄递业务,免收邮寄费用。湖北省所有种类发票的申请领用、邮政寄递业务均可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24.着力税收政策宣传

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支持物资保障、医疗救治、复工复产、公益捐赠等税收政策,同步抓好其他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主动以短信、QQ群、微信、网课等方式给予税收政策宣传。

25.推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和政策宣传辅导服务,提醒引导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渠道,办理“全程网上办”清单涉税事项。

26.开辟绿色通道

县办税服务厅开设专窗,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直通办理税费事宜,全力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稳产保供。

27.推行预约服务

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办税缴费提示提醒,对外公布办税服务场所地址、办公电话以及手机电话,引导纳税人提前进行预约。对确需到办税场所现场办理业务的纳税人、缴费人,预约错峰安排办理时间,最大限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28.帮扶中小企业持续发展

继续拓宽“银税互动”范围,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平台对接、数据交互,确保平台畅通,为纳税人提供快捷的融资贷款服务,将受惠企业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到M级,重点解决因疫情受损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29.开展专人专班辅导

提高支持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发挥税收数据搭桥作用,对上下游衔接不畅的企业,加强税收数据分析助力企业实现供需对接。对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推行专门团队“一对一”“点对点”线上帮扶等服务措施,利用税企QQ群、管理员微信群,了解涉税诉求,开展精准辅导。做好在建和新开工重大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积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30.规范现场办税缴费服务

按照疫情防控标准,科学有效安排办税服务场所消毒、通风、进厅人员体温监测、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对进入办税场所的纳税人、驻场服务人员等要求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增配办税服务厅导税和预约等岗位力量,加强导税服务,征期安排业务骨干驻守大厅,及时解决疑难问题,落实领导值班、首问责任等制度,让纳税人、缴费人“放心进大厅、事情快捷办”。

31.畅通诉求响应渠道

快速响应和解决企业特别是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反映的涉税缴费问题。确保办税大厅服务热线以及纳税服务对外咨询电话,及时响应、处置纳税人咨询的各类问题和反映的各类诉求,充分应用电子税务局、税企工作群、电子邮箱等各类网上平台和渠道,通过视频、语音、文字等形式处理解决问题诉求。为纳税人便利办税缴费,提供精准的线上培训辅导和宣传指引。

八、权益保障措施

32.严格控制入户税收检查

在疫情防控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税收检查,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可经本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确认,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

33.落实逾期申报首违不罚

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的纳税人,不予以行政处罚,严格按照征管法和湖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处理,坚决贯彻落实首违不罚原则,纳税人逾期申报和简易处罚通过网上处理,无需大厅办理。

34.保障复议权益

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35.宽松评定和认定标准

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

注:

1、本文以国家税务总局罗田县税务局解释为准;

2、本文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截止2020年3月1日,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3、本文中有所属期限规定的,按所属期执行;无期限的至罗田县人民政府宣布疫情结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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